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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
第111号
《公安部關于点窜〈灵活車駕驶证申领和利用划定〉的决议》已2009年11月21日公安部部长辦公集會經由過程,現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
部 长 孟建柱
二○○九年十仲春七日
為進一步便利残疾人駕驶汽車出行,完美灵活車駕驶证辦理轨制,公安部决议對《灵活車駕驶证申领和利用划定》作以下点窜:
1、在第八条中的三轮汽車後增长“残疾人專用小型主動挡载客汽車”。
2、将第十一条第一项第1目修改成:“申请小型汽車、小型主動挡汽車、残疾人專用小型主動挡载客汽車、简便摩托車准駕車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如下。”
将第二项第4目修改成:“听力:两耳别离距音叉50厘米能分辨声源标的目的。有听力停滞但佩带助听装备可以或许到达以上前提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車、小型主動挡汽車准駕車型的灵活車駕驶证。”第5目修改成:“上肢:雙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需有三指健全,肢體和手指活動功效正常。但手指小節残破或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車、小型主動挡汽車准駕車型的灵活車駕驶证。”第6目修改成:“下肢:雙下肢健全且活動功效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损失活動功效的,可以申请小型主動挡汽車准駕車型的灵活車駕驶证。右下肢、雙下肢缺失或损失活動功效但可以或许自立坐立的,可以申请残疾人專用小型主動挡载客汽車准駕車型的灵活車駕驶证。”
3、将第十三条修改成:“初度申领灵活車駕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駕車型為都會公交車、大型货車、小型汽車、小型主動挡汽車、低速载货汽車、三轮汽車、残疾人專用小型主動挡载客汽車、平凡三轮摩托車、平凡二轮摩托車、简便摩托車、轮式自行機器車、无轨電車、有轨電車的灵活車駕驶证。
在暂住地初度申领灵活車駕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駕車型為小型汽車、小型主動挡汽車、低速载货汽車、三轮汽車、残疾人專用小型主動挡载客汽車、平凡三轮摩托車、平凡二轮摩托車、简便摩托車的灵活車駕驶证。”
4、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成:“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增长的准駕車型為小型汽車、小型主動挡汽車、低速载货汽車、三轮汽車、平凡三轮摩托車、平凡二轮摩托車、简便摩托車。”
5、将第十八条第二项修改成:“县级或军队團级以上醫疗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前提的证实。属于申请駕驶残疾人專用小型主動挡载客汽車的,理當提交經省级卫生主管部分指定的專門醫疗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前提的证实。”
6、将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修改成:“报考小型汽車、小型主動挡汽車、低速载货汽車、三轮汽車、残疾人專用小型主動挡载客汽車、轮式自行機器車、无轨電車、有轨電車准駕車型的,在获得駕驶技術准考据明满十往後预约测驗。”
7、将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修改成:“报考低速载货汽車、三轮汽車、轮式自行機器車、无轨電車、有轨電車准駕車型的,在获得駕驶技術准考据明满二十往後预约测驗。”
将第二项修改成:“报考小型汽車、小型主動挡汽車、残疾人專用小型主動挡载客汽車准駕車型的,在获得駕驶技術准考据明满三十往後预约测驗。”
8、将第三十五条第三项修改成:“县级或军队團级以上醫疗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前提的证实。属于申请駕驶残疾人專用小型主動挡载客汽車的,理當提交經省级卫生主管部分指定的專門醫疗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前提的证实。”
9、在第三十八条後增长一条,作為第三十九条:“灵活車駕驶人身體前提產生变革,不合适所持灵活車駕驶证准駕車型的前提,但合适准许駕驶的其他准駕車型前提的,理當在三旬日内到灵活車駕驶证核發地車辆辦理所申请低落准駕車型。申请時理當填写《灵活車駕驶证申请表》,并提交灵活車駕驶人的身份证实、灵活車駕驶证、县级或军队團级以上醫疗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前提的证实。
灵活車駕驶人身體前提產生变革,不合适第十一条第二项划定或具备第十二条划定情景之一,不合适駕驶灵活車的,理當在三旬日内到灵活車駕驶证核發地車辆辦理所申请刊出。申请時理當填写《灵活車駕驶证申请表》,并提交灵活車駕驶人的身份证实和灵活車駕驶证。
灵活車駕驶人身體前提不合适駕驶灵活車的,不得駕驶灵活車。”
10、将第三十九条改成第四十条,并修改成:“車辆辦理所對合适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划定的,理當在三日内换發灵活車駕驶证。對合适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划定的,理當在三日内刊出灵活車駕驶证。此中,對合适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划定的,還理當收回原灵活車駕驶证。”
11、将第四十条改成第四十一条,并增长三款,作為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
“灵活車駕驶人补领灵活車駕驶证後,原灵活車駕驶证作废,不得继续利用。
灵活車駕驶证被依法拘留收禁、截留或暂扣時代,灵活車駕驶人不得申请补發。
灵活車駕驶人违背本条第三款划定继续利用原灵活車駕驶证的,由公安構造交通辦理部分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如下罚款,并收回原灵活車駕驶证。灵活車駕驶人违背本条第四款划定,采纳隐瞒、坑骗手腕补领灵活車駕驶证的,由公安構造交通辦理部分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如下罚款,并收回补领的灵活車駕驶证。”
十2、将第四十一条改成第五十一条,并修改成:“灵活車駕驶人可以拜托代辦署理人代辦署理灵活車駕驶证的换证、补证、提交身體前提证实、延期打点和刊出营業。代辦署理人申请灵活車駕驶证营業時,理當提交代辦署理人的身份证实和灵活車駕驶人与代辦署理人配合具名的《灵活車駕驶证申请表》或身體前提证实。”
十3、将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成:“春秋在60周岁以上,在一個記分周期竣事後一年内未提交身體前提证实的;或持有大型客車、牵引車、都會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货車、无轨電車、有轨電車准駕車型,在两個記分周期竣事後一年内未提交身體前提证实的;或持有残疾人專用小型主動挡载客汽車准駕車型,在三個記分周期竣事後一年内未提交身體前提证实的。”
在第四十二条中增长一款,作為第三款:“因第五项、第六项情景之一被刊出灵活車駕驶证未跨越两年的,灵活車駕驶人测驗科目一及格後,可以规复駕驶資历。”
十4、在第四十七条後增长一条,作為第四十八条:“車辆辦理所换發灵活車駕驶证時,@理%fB5Cr%當對灵%sO28j%活@車駕驶证举行审驗。灵活車駕驶人有以下情景之一的,不予换發灵活車駕驶证:(一)門路交通平安违法举動未处置终了的;(二)身體前提不合适駕驶允许前提的;(三)在一個記分周期内記分到达12分未接管門路交通平安法令、律例和相干常识教诲、测驗的。”
十5、将第四十八条改成第四十九条,并修改成:“春秋在60周岁以上的灵活車駕驶人,理當每一年举行一次身體查抄三重借款,,在記分周期竣事後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军队團级以上醫疗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前提的证实。
持有准駕車型為大型客車、牵引車、都會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货車、无轨電車、有轨電車的灵活車駕驶人,理當每两年举行一次身體查抄,在記分周期竣事後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军队團级以上醫疗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前提的证实。
持有准駕車型為残疾人專用小型主動挡载客汽車的灵活車駕驶人,理當每三年举行一次身體查抄,在記分周期竣事後十五日内,提交經省级卫生主管部分指定的專門醫疗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前提的证实。”
十6、在第四十八条後增长两条,作為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二条。
1.“第五十条 灵活車駕驶人因服兵役、出國(境)等缘由,没法在规按時間内打点駕驶证期满换证、提交身體前提证实的,可以向灵活車駕驶证核發地車辆辦理所申请延期打点。申请時理當填写《灵活車駕驶证申请表》,并提交灵活車駕驶人的身份证实、灵活車駕驶证和延期事由证实。
延期刻日最长不跨越三年。延期時代灵活車駕驶人不得駕驶灵活車。”
2.“第五十二条 持有准駕車型為残疾人專用小型主動挡载客汽車的灵活車駕驶人駕驶灵活車時,理當按划定在車身设置残疾人灵活車專用标記(附件7)。
有听力停滞的灵活車駕驶人駕驶灵活車時,理當佩带助听装备。”
十7、将第五十二条改成第五十六条,并修改成:“本划定以下用语的寄义:
(一)身份证实是指:
1.住民的身份证实,是《住民身份证》或《姑且住民身份证》。在暂住地栖身的内地住民的身份证实,是《住民身份证》或《姑且住民身份证》,和公安構造核發的栖身、暂住证实。
2.現役甲士(含武警)的身份证实,是《住民身份证》或《姑且住民身份证》。在未打点《住民身份证》前,是部队有關部分核發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兵士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用甲士身份证件,和其地点的團级以上单元出具的本人居处证实。
3.香港、澳門出格行政區住民的身份证实,是其入境時所持有的《港澳住民交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籍证》、香港、澳門出格行政區《住民身份证》和公安構造核發的栖身、暂住证实。
4.台灣地域住民的身份证实,是其所持有的有用期三個月以上的公安構造核發的《台灣住民交往大陸通行证》或交际部核發的《中华人民共和國观光证》和公安構造核發的栖身、暂住证实。
5.华侨的身份证实,是《中华人民共和國护照》和公安構造核發的栖身、暂住证实。
6.外國人的身份证实,是其入境時所持有的护照或其他观光证件、居(停)留期為三個月以上的有用签证或居留允许,和公安構造出具的留宿挂号证实。
7.外國驻华使馆、领馆职员、國际组织驻华代表機構职员的身份证实,是交际部核發的有用身份证件。
(二)住址是指:
1.住民的住址,是《住民身份证》或《姑且住民身份证》記录的住址。
2.現役甲士(含武警麻將,)的住址,是《住民身份证》或《姑且住民身份证》記录的住址。在未打点《住民身份证》前,是其地点的團级以上单元出具的本人居处证实記录的住址。
3.境外职员的住址,是公安構造核發的栖身、暂住或留宿挂号证实記录的地点。
4.外國驻华使馆、领馆职员及國际组织驻华代表機構职员的住址,是交际部核發的有用身份证件記录的地点。”
十8、在附件1第九栏“三轮汽車”後增长一栏,作為第十栏:“准駕車型為残疾人專用小型主動挡载客汽車,代号為C5,准駕的車辆為残疾人專用小型、微型主動挡载客汽車,只容许右下肢或雙下肢残疾人駕驶。”
十9、在附件2中的小型主動挡汽車後增长“残疾人專用小型主動挡载客汽車”。
二10、對附件3《門路交通平安违法举動記分分值》举行点窜。
二11、在附件4第一条中增长一项,作為第十项:“残疾人專用小型主動挡载客汽車:加装合适相干尺度的肢體残疾人駕驶汽車的把持辅助装配,且車长不小于4米的小型主動挡载客汽車。此中,申请报酬右下肢残疾的,测驗車理當加装制動和加快迁延@節%妹妹1Nw%制@手柄或制動和加快迁延@節%妹妹1Nw%制@踏板;申请报酬雙下肢残疾的,测驗車理當加装标的目的盘@節%妹妹1Nw%制@辅助手柄、制動和加快迁延@節%妹妹1Nw%制@手柄、转向旌旗灯号迁延開關,或驻車制動辅助手柄。”
在附件4第二条中的小型主動挡汽車後增长“残疾人專用小型主動挡载客汽車”。
二十2、在附件5中的小型主動挡汽車後增长“残疾人專用小型主動挡载客汽車”。
二十3、增长一個附件,作為附件7:“残疾人灵活車專用标記(圖)。”
二十4、本决议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
《灵活車駕驶证申领和利用划定》按照本决议作响應点窜,从新颁布。
灵活車駕驶证申领和利用划定
(2006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91号公布,按照2009年12月7日《公安部關于点窜〈灵活車駕驶证申领和利用划定〉的决议》批改)
第髮際粉,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國門路交通平安法》及其施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國行政允许法》,制订本划定。
第二条 本划定由公安構造交通辦理部分賣力施行。
直辖市公安構造交通辦理部分車辆辦理所、设區的市或至關于同级的公安構造交通辦理部分車辆辦理所賣力打点本行政辖區内灵活車駕驶证营業。县级公安構造交通辦理部分打点灵活車駕驶证营業的范畴由省级公安構造交通辦理部分肯定。
第三条 車辆辦理所打点灵活車駕驶证营業,理當遵守公然、公道、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車辆辦理所打点灵活車駕驶证营業,理當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資料,對合适前提的,依照划定步伐和刻日打点灵活車駕驶证。
申领灵活車駕驶证的人,理當照实向車辆辦理所提交划定的資料,照实申告划定的事项。
第五条 車辆辦理所理當利用灵活車駕驶证计较機辦理體系核發、打印灵活車駕驶证,不利用计较機辦理體系核發、打印的灵活車駕驶证无效。
灵活車駕驶证计较機辦理體系的数据库尺度和软件天下同一,可以或许完备、正确地記实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测驗、灵活車駕驶证核發等全進程和經辦职员信息,并可以或许及時将有關信息傳送到天下公安交通辦理信息體系。
第六条 省级公安構造交通辦理部分理當在互联網上創建主页,公布信息,便于大众查阅打点灵活車駕驶证的有關划定,下载、利用有關表格。
第二章 灵活車駕驶证的申领
第一節 灵活車駕驶证
第七条 灵活車駕驶证記录和签注如下内容:
(一)灵活車駕驶人信息:姓名、性别、诞生日期、國籍、住址、身份证实号码(灵活車駕驶证号码)、照片;
(二)車辆辦理所签注内容:初度领证日期、准駕車型代号、有用期肇端日期、有用刻日、核發構造印章、档案编号。
第八条 灵活車駕驶人准许駕驶的車型次序挨次分為:大型客車、牵引車、都會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货車、小型汽車、小型主動挡汽車、低速载货汽車、三轮汽車、残疾人專用小型主動挡载客汽車、平凡三轮摩托車、平凡二轮摩托車、简便摩托車、轮式自行機器車、无轨電車和有轨電車(附件1)。
第九条 灵活車駕驶证有用期分為六年、十年和持久。
第十条 春秋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駕驶大型客車、牵引車、都會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货車、无轨電車和有轨電車;春秋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駕驶低速载货汽車、三轮汽車、平凡三轮摩托車、平凡二轮摩托車和轮式自行機器車。
第二節 申请前提
第十一条 申请灵活車駕驶证的人,理當合适以下划定:
(一)春秋前提:
1.申请小型汽車、小型主動挡汽車、残疾人專用小型主動挡载客汽車、简便摩托車准駕車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如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車、三轮汽車、平凡三轮摩托車、平凡二轮摩托車或轮式自行機器車准駕車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如下;
3.申请都會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货車、无轨電車或有轨電車准駕車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如下;
4.申请牵引車准駕車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如下;
5.申请大型客車准駕車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如下。
(二)身體前提:
1.身高:申请大型客車、牵引車、都會公交車、大型货車、无轨電車准駕車型的,身高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車准駕車型的,身高為150厘米以上;
2.目力:申请大型客車、牵引車、都會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货車、无轨電車或有轨電車准駕車型的,两眼裸目力或改正目力到达對数目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駕車型的,两眼裸目力或改正目力到达對数目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别离距音叉50厘米能分辨声源标的目的。有听力停滞但佩带助听装备可以或许到达以上前提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車、小型主動挡汽車准駕車型的灵活車駕驶证;
5.上肢:雙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需有三指健全,肢體和手指活動功效正常。但手指小節残破或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車、小型主動挡汽車准駕車型的灵活車駕驶证;
6.下肢:雙下肢健全且活動功效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损失活動功效的,可以申请小型主動挡汽車准駕車型的灵活車駕驶证。右下肢、雙下肢缺失或损失活動功效但可以或许自立坐立的,可以申请残疾人專用小型主動挡载客汽車准駕車型的灵活車駕驶证;
7.躯干、颈部:无活動功效停滞。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不得申请灵活車駕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木、精力病、痴呆和影响肢體勾當的神經體系疾病等故障平安駕驶疾病的;
(二)吸食、打针福寿膏、持久服用依靠性精力药品成瘾還没有戒除的;
(三)撤消灵活車駕驶证未满二年的;
(四)造成交通变乱後逃逸被撤消灵活車駕驶证的;
(五)駕驶允许依法被撤消未满三年的;
(六)法令、行燈具,政律例划定的其他情景。
第十三条 初度申领灵活車駕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駕車型為都會公交車、大型货車、小型汽車、小型主動挡汽車、低速载货汽車、三轮汽車、残疾人專用小型主動挡载客汽車、平凡三轮摩托車、平凡二轮摩托車、简便摩托車、轮式自行機器車、无轨電車、有轨電車的灵活車駕驶证。
在暂住地初度申领灵活車駕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駕車型為小型汽車、小型主動挡汽車、低速载货汽車、三轮汽車、残疾人專用小型主動挡载客汽車、平凡三轮摩托車、平凡二轮摩托車、简便摩托車的灵活車駕驶证。
第十四条 已持有灵活車駕驶证,申请增长准駕車型的,理當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请前近来一個記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記实。申请增长中型客車、牵引車、大型客車准駕車型的,還理當合适以下划定:
(一)申请增长中型客車准駕車型的,已获得駕驶小型汽車、小型主動挡汽車、低速载货汽車或三轮汽車准駕車型資历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近来持续两個記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記实;或获得駕驶都會公交車、大型货車准駕車型資历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近来一個記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記实。
(二)申请增长牵引車准駕車型的,已获得駕驶中型客車或大型货車准駕車型資历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近来持续两個記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記实;或获得駕驶大型客車准駕車型資历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近来一個記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記实。
(三)申请增长大型客車准駕車型的,已获得駕驶中型客車或大型货車准駕車型資历五年以上,并在申请前近来持续三個記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記实;或获得駕驶牵引車准駕車型資历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近来一個記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記实。
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增长的准駕車型為小型汽車、小型主動挡汽車、低速载货汽車、三轮汽車、平凡三轮摩托車、平凡二轮摩托車、简便摩托車。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不得申请增长大型客車、牵引車、中型客車准駕車型:
(一)產生交通变乱造成职员灭亡,承當全数责任或重要责任的;
(二)醉酒後駕驶灵活車的;
(三)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请前近来持续三個記分周期内有喝酒後駕驶灵活車举動的;
(四)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请前近来持续三個記分周期内有駕驶灵活車行驶跨越规按時速50%以上举動,灵活車駕驶证未被撤消的。
第十六条 持有部队、武装差人军队灵活車駕驶证,或持有境外灵活車駕驶证,合适本划定的申请前提,可以申请對應准駕車型的灵活車駕驶证。
第三節 申请、测驗和發证
第十七条 申领灵活車駕驶证的人,依照以下划定向車辆辦理所提出申请:
(一)在户籍地栖身的,理當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二)在暂住地栖身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
(三)現役甲士(含武警),理當在栖身地提出申请;
(四)境外职员,理當在居留地提出申请;
(五)申请增长准駕車型的,理當在所持灵活車駕驶证核發地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初度申请灵活車駕驶证,理當填写《灵活車駕驶证申请表》,并提交如下证实: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实。
(二)县级或军队團级以上醫疗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前提的证实。属于申请駕驶残疾人專用小型主動挡载客汽車的,理當提交經省级卫生主管部分指定的專門醫疗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前提的证实。
第十九条 申请增长准駕車型的,除填写《灵活車駕驶证申请表》,提交第十八条划定的证实外,還理當提交所持灵活車駕驶证。
第二十条 持部队、武装差人军队灵活車駕驶证的人申请灵活車駕驶证,理當填写《灵活車駕驶证申请表》,并提交如下证实、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实,属于复员、改行、退伍的职员,還理當提交部队、武装差人军队核發的复员、改行、退伍证实;
(二)县级或军队團级以上醫疗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前提的证实;
(三)部队、武装差人军队灵活車駕驶证。
第二十一条 持境外灵活車駕驶证的人申请灵活車駕驶证,理當填写《灵活車駕驶证申请表》,并提交如下证实、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实。
(二)县级以上醫疗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前提的证实。
(三)所持灵活車駕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還理當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第二十二条 持境外灵活車駕驶证的外國驻华使馆、领馆职员及國际组织驻华代表機構职员申请灵活車駕驶证,理當填写《灵活車駕驶证申请表》,并提交如下证实、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实。
(二)所持灵活車駕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還理當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第二十三条 車辆辦理所對合适灵活車駕驶证申请前提的,理當受理,并在申请人预约测驗三旬日内放置测驗。
第二十四条 测驗科目分為門路交通平安法令、律例和相干常识测驗科目(如下简称“科目一”)、园地駕驶技術测驗科目(如下简称“科目二”)和門路駕驶技術测驗科目(如下简称“科目三”)。测驗次序依照科目1、科目2、科目三挨次举行,前一科目测驗及格後,方准加入後一科目标测驗。
初度申请灵活車駕驶证或申请增长准駕車型的,科目一测驗及格後,車辆辦理所理當在三日内核發駕驶技術准考据明。駕驶技術准考据明的有用期為二年。申请人理當在有用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测驗。
第二十五条 测驗科目内容及及格尺度天下同一(附件2)。
科目一测驗题库的布局和根基题型由公安部制订,省级公安構造交通辦理部分连系當地現实环境創建本省(自治區、直辖市)的测驗题库。
科目二测驗项目包含:桩考、坡道定点泊車和起步、侧方泊車、經由過程单邊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限速經由過程限宽門、經由過程持续停滞、百米加减挡、升沉路行驶。
科目三测驗根基项目包含:上車筹备、起步、直线行驶、变動車道、經由過程路口、靠邊泊車、經由過程人行横道线、經由過程黉舍區域、經由過程大众汽車站、會車、超車、掉头、夜間行驶。
科目2、科目三测驗采纳必考项目与選考项目相连系的方法举行,選考项目按照分歧車型随機拔取。
第二十六条 初度申请灵活車駕驶证或申请增长准駕車型的,申请人预约测驗科目二,理當合适以下划定:
(一)报考小型汽車、小型主動挡汽車、低速载货汽車、三轮汽車、残疾人專用小型主動挡载客汽車、轮式自行機器車、无轨電車、有轨電車准駕車型的,在获得駕驶技術准考据明满十往後预约测驗
(二)报考大型客車、牵引車、都會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货車准駕車型的,在获得駕驶技術准考据明满二十往後预约测驗。
第二十七条 初度申请灵活車駕驶证或申请增长准駕車型的,申请人预约测驗科目三,理當合适以下划定:
(一)报考低速载货汽車、三轮汽車、轮式自行機器車、无轨電車、有轨電車准駕車型的,在获得駕驶技術准考据明满二十往後预约测驗;
(二)报考小型汽車、小型主動挡汽車、残疾人專用小型主動挡载客汽車准駕車型的,在获得駕驶技術准考据明满三十往後预约测驗;
(三)报考中型客車、大型货車准駕車型的,在获得駕驶技術准考据明满四十往後预约测驗;
(四)报考大型客車、牵引車、都會公交車准駕車型的,在获得駕驶技術准考据明满六十往後预约测驗。
第二十八条 初度申请灵活車駕驶证或申请增长准駕車型的,申请人测驗科目1、科目二和科目三及格後,車辆辦理所核發灵活車駕驶证。申请增长准駕車型的,理當收回原灵活車駕驶证。
第二十九条 持部队、武装差人军队灵活車駕驶证的人申请大型客車、牵引車、中型客車、大型货車准駕車型灵活車駕驶证的,理當测驗科目一和科目三;申请其他准駕車型灵活車駕驶证的,直接核發灵活車駕驶证。属于复员、改行、退伍的,理當同時收回其所持部队、武装差人军队灵活車駕驶证。
第三十条 持境外灵活車駕驶证申请灵活車駕驶证的,理當测驗科目一。申请准駕車型為大型客車、牵引車、中型客車、大型货車灵活車駕驶证的,還理當测驗科目三。
外國驻华使馆、领馆职员及國际组织驻华代表機構职员申请灵活車駕驶证的,理當依照交际對等原则核發灵活車駕驶证。
第三十一条 每一個科目测驗一次,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分歧格的,本科目测驗终止。申请人可以从新申请测驗,但科目2、科目三的测驗日期理當在二十往後预约。
在駕驶技術准考据明有用期内,已测驗及格的科目成就有用。
第三十二条 各科目测驗成果應铛铛场颁布,并出示成就单。测驗分歧格的,理當阐明分歧格的缘由。
第三十三条 每一個科目标测驗成就单理當有申请人和测驗员的署名。未署名的不得核發灵活車駕驶证。
从事测驗事情的职员,理當持有省级公安構造交通辦理部分颁布的测驗员证书。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在测驗進程中有舞弊举動的,取缔本次测驗資历,已經由過程测驗的其他科目成就无效。
第三章 换证、补证和刊出
第三十五条 灵活車駕驶人理當于灵活車駕驶证有用期满前九旬日内,向灵活車駕驶证核發地車辆辦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時理當填写《灵活車駕驶证申请表》,并提交如下证实、凭证:
(一)灵活車駕驶人的身份证实。
(二)灵活車駕驶证。
(三)县级或军队團级以上醫疗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前提的证实。属于申请駕驶残疾人專用小型主動挡载客汽車的,理當提交經省级卫生主管部分指定的專門醫疗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前提的证实。
第三十六条 灵活車駕驶人户籍迁出原車辆辦理所统领區的,理當向迁入地車辆辦理所申请换证;灵活車駕驶人在核發地車辆辦理所统领區之外栖身的,可以向栖身地車辆辦理所申请换证。
申请時理當填写《灵活車駕驶证申请表》,并提交灵活車駕驶人的身份证实和灵活車駕驶证。
第三十七条 春秋到达60周岁,持有准駕車型為大型客車、牵引車、都會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货車的灵活車駕驶人,理當到灵活車駕驶证核發地車辆辦理所换领准駕車型為小型汽車或小型主動挡汽車的灵活車駕驶证;春秋到达70周岁,持有准駕車型為平凡三轮摩托車、平凡二轮摩托車的灵活車駕驶人,理當到灵活車駕驶证核發地車辆辦理所换领准駕車型為简便摩托車的灵活車駕驶证。
申请時理當填写《灵活車駕驶证申请表》,并提交第三十五条划定的证实、凭证。
灵活車駕驶人志愿低落准駕車型的,理當填写《灵活車駕驶证申请表》,并提交第三十五条第1、二项划定的证实、凭证。
第三十八条 具备以下情景之一的,灵活車駕驶人理當在三旬日内到灵活車駕驶证核發地車辆辦理所申请换证:
(一)在車辆辦理所统领區域内,灵活車駕驶证記录的灵活車駕驶人信息產生变革的;
(二)灵活車駕驶证损毁没法识别的。
申请時理當填写《灵活車駕驶证申请表》,并提交灵活車駕驶人的身份证实和灵活車駕驶证。
第三十九条 灵活車駕驶人身體前提產生变革,不合适所持灵活車駕驶证准駕車型的前提,但合适准许駕驶的其他准駕車型前提的,理當在三旬日内到灵活車駕驶证核發地車辆辦理所申请低落准駕車型。申请時理當填写《灵活車駕驶证申请表》,并提交灵活車駕驶人的身份证实、灵活車駕驶证、县级或军队團级以上醫疗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前提的证实。
灵活車駕驶人身體前提產生变革,不合适第十一条第二项划定或具备第十二条划定情景之一,不合适駕驶灵活車的,理當在三旬日内到灵活車駕驶证核發地車辆辦理所申请刊出。申请時理當填写《灵活車駕驶证申请表》,并提交灵活車駕驶人的身份证实和灵活車駕驶证。
灵活車駕驶人身體前提不合适駕驶灵活車的,不得駕驶灵活車。
第四十条 車辆辦理所對合适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划定的,理當在三日内换發灵活車駕驶证。對合适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划定的,理當在三日内刊出灵活車駕驶证。此中,對合适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划定的,還理當收回原灵活車駕驶证。
第四十一条 灵活車駕驶证遗失的,灵活車駕驶人理當向灵活車駕驶证核發地車辆辦理所申请补發。申请時理當填写《灵活車駕驶证申请表》,并提交如下证实、凭证:
(一)灵活車駕驶人的身份证实;
(二)灵活車駕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合适划定的,車辆辦理所理當在三日内补發灵活車駕驶证。
灵活車駕驶人补领灵活車駕驶证後,原灵活車駕驶证作废,不得继续利用。
灵活車駕驶证被依法拘留收禁、截留或暂扣時代,灵活車駕驶人不得申请补發。
灵活車駕驶人违背本条第三款划定继续利用原灵活車駕驶证的,由公安構造交通辦理部分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如下罚款,并收回原灵活車駕驶证。灵活車駕驶人违背本条第四款划定,采纳隐瞒、坑骗手腕补领灵活車駕驶证的,由公安構造交通辦理部分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如下罚款,并收回补领的灵活車駕驶证。
第四十二条 灵活車駕驶人具备以下情景之一的,車辆辦理所理當刊出其灵活車駕驶证:
(一)灭亡的。
(二)身體前提不合适駕驶灵活車的。
(三)提出刊出申请的。
(四)损失民事举動能力,监护人提出刊出申请的。
(五)跨越灵活車駕驶证有用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六)春秋在60周岁以上,在一個記分周期竣事後一年内未提交身體前提证实的;或持有大型客車、牵引車、都會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货車、无轨電車、有轨電車准駕車型,在两個記分周期竣事後一年内未提交身體前提证实的;或持有残疾人專用小型主動挡载客汽車准駕車型,在三個記分周期竣事後一年内未提交身體前提证实的。
(七)春秋在60周岁以上,所持灵活車駕驶证只具备无轨電車或有轨電車准駕車型,或春秋在70周岁以上,所持灵活車駕驶证只具备低速载货汽車、三轮汽車、轮式自行機器車准駕車型的。
(八)灵活車駕驶证依法被撤消或駕驶允许依法被撤消的。
有第五项至第八项情景之一,未收回灵活車駕驶证的,理當通知布告灵活車駕驶证作废。
因第五项、第六项情景之一被刊出灵活車駕驶证未跨越两年的,灵活車駕驶人测驗科目一及格後,可以规复駕驶資历。
第四章 記分和审驗
第四十三条 門路交通平安违法举動积累記分周期(即記分周期)為12個月,满分為12分,从灵活車駕驶证初度领取之日起计较。
根据門路交通平安违法举動的紧张水平,一次記分的分值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附件3)。
第四十四条 對灵活車駕驶人的門路交通平安违法举動,惩罚与記分同時履行。
灵活車駕驶人一次有两個以上违法举動記分的,理當别离计较,累加分值。
第四十五条 灵活車駕驶人對門路交通平安违法举動惩罚不平,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後,經依法判决变動或撤消原惩罚决议的,响應記分分值予以变動或撤消。
第四十六条 公安構造交通辦理部分理當向社會颁布灵活車駕驶人违法举動記分盘问方法,供给盘问便當。
第四十七条 灵活車駕驶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内积累記分到达12分的,理當在十五日内到灵活車駕驶证核發地或违法举動地公安構造交通辦理部分接管為期七日的門路交通平安法令、律例和相干常识的教诲。灵活車駕驶人接管教诲後,車辆辦理所理當在二旬日内對其举行科目一测驗。
灵活車駕驶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内两次以上到达12分的,車辆辦理所還理當在科目一测驗及格後旬日内對其举行科目三测驗。
第四十八条 車辆辦理所换發灵活車駕驶证時,@理%fB5Cr%當對灵%sO28j%活@車駕驶证举行审驗。灵活車駕驶人有以下情景之一的,不予换發灵活車駕驶证:
(一)門路交通平安违法举動未处置终了的;
(二)身體前提不合适駕驶允许前提的;
(三)在一個記分周期内記分到达12分未接管門路交通平安法令、律例和相干常识教诲、测驗的。
第四十九条 春秋在60周岁以上的灵活車駕驶人,理當每一年举行一次身體查抄,在記分周期竣事後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军队團级以上醫疗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前提的证实。
持有准駕車型為大型客車、牵引車、都會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货車、无轨電車、有轨電車的灵活車駕驶人,理當每两年举行一次身體查抄,在記分周期竣事後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军队團级以上醫疗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前提的证实。
持有准駕車型為残疾人專用小型主動挡载客汽車的灵活車駕驶人,理當每三年举行一次身體查抄,在記分周期竣事後十五日内,提交經省级卫生主管部分指定的專門醫疗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前提的证实。
第五十条 灵活車駕驶人因服兵役、出國(境)等缘由,没法在规按時間内打点駕驶证期满换证、提交身體前提证实的,可以向灵活車駕驶证核發地車辆辦理所申请延期打点。申请時理當填写《灵活車駕驶证申请表》,并提交灵活車駕驶人的身份证实、灵活車駕驶证和延期事由证实。
延期刻日最长不跨越三年。延期時代灵活車駕驶人不得駕驶灵活車。
第五十一条 灵活車駕驶人可以拜托代辦署理人代辦署理灵活車駕驶证的换证、补证、提交身體前提证实、延期打点和刊出营業。代辦署理人申请灵活車駕驶证营業時,理當提交代辦署理人的身份证实和灵活車駕驶人与代辦署理人配合具名的《灵活車駕驶证申请表》或身體前提证实。
第五十二条 持有准駕車型為残疾人專用小型主動挡载客汽車的灵活車駕驶人駕驶灵活車時,理當按划定在車身设置残疾人灵活車專用标記(附件7)。
有听力停滞的灵活車駕驶人駕驶灵活車時,理當佩带助听装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國度之間對灵活車駕驶证有相互承認协定的,依照协定打点。
國度之間签定有關协议触及灵活車駕驶证的,依照协议履行。
第五十四条 灵活車駕驶证的式样、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國大众平安行業尺度《中华人民共和國灵活車駕驶证件》履行。駕驶技術准考据明的式样由公安部划定。
第五十五条 疲塌機駕驶证的申领和利用另行划定。疲塌機駕驶证式样、规格理當合适中华人民共和國大众平安行業尺度《中华人民共和國灵活車駕驶证件》的划定。
第五十六条 本划定以下用语的寄义:
(一)身份证实是指:
1.住民的身份证实,是《住民身份证》或《姑且住民身份证》。在暂住地栖身的内地住民的身份证实,是《住民身份证》或《姑且住民身份证》,和公安構造核發的栖身、暂住证实。
2.現役甲士(含武警)的身份证实,是《住民身份证》或《姑且住民身份证》。在未打点《住民身份证》前,是部队有關部分核發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兵士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用甲士身份证件,和其地点的團级以上单元出具的本人居处证实。
3.香港、澳門出格行政區住民的身份证实,是其入境時所持有的《港澳住民交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籍证》、香港、澳門出格行政區《住民身份证》和公安構造核發的栖身、暂住证实。
4.台灣地域住民的身份证实,是其所持有的有用期三個月以上的公安構造核發的《台灣住民交往大陸通行证》或交际部核發的《中华人民共和國观光证》和公安構造核發的栖身、暂住证实。
5.华侨的身份证实,是《中华人民共和國护照》和公安構造核發的栖身、暂住证实。
6.外國人的身份证实,是其入境時所持有的护照或其他观光证件、居(停)留期為三個月以上的有用签证或居留允许,和公安構造出具的留宿挂号证实。
7.外國驻华使馆、领馆职员、國际组织驻华代表機構职员的身份证实,是交际部核發的有用身份证件。
(二)住址是指:
1.住民的住址,是《住民身份证》或《姑且住民身份证》記录的住址。
2.現役甲士(含武警)的住址,是《住民身份证》或《姑且住民身份证》記录的住址。在未打点《住民身份证》前,是其地点的團级以上单元出具的本人居处证实記录的住址。
3.境外职员的住址,是公安構造核發的栖身、暂住或留宿挂号证实記录的地点。
4.外國驻华使馆、领馆职员及國际组织驻华代表機構职员的住址,是交际部核發的有用身份证件記录的地点。
第五十七条 本划定所称“以上”、“如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本划定所称“三日”、“五日”、“七日”、“旬日”、“十五日”,是指事情日,不包含節沐日。
第五十八条 本划定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2006年12月20日颁布的《灵活車駕驶证申领和利用划定》(公安部令第91号)同時废除。本划定见效後,公安部之前制订的划定与本划定纷歧致的,以本划定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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