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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基案情】
2015年7月21日清晨,刘某某喝了四五瓶啤酒后驾车回家,路上碰到民警设卡查抄,刘某某明知酒后驾车违法,担忧被民警拦住后受罚,不睬会民警示意与卡点处冲卡破胎的警示牌,一脚油门打破关卡,赶上了民警设置的破胎器。刘某某趁着酒力继续行驶,车子撞到路旁,被紧追的民警抓获。民警请求刘某某举行呼气酒精测试,刘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127mg/100ml,后民警将刘某某送至第一病院抽血,经宁波市公安司法判定中间进一步判定,刘某某送检血检材中检出乙醇成份,浓度为127mg/100ml,属醉酒驾驶灵活车。
【法令评析】
在本案中,刘某某酒后驾驶灵活车,酒精检测成果为127mg/100ml,属醉酒驾驶灵活车,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划定,在门路上醉酒驾驶灵活车的,处拘役,并惩罚金。
同时,因刘某某能照实供述犯法究竟,可以从轻惩罚。2015年9月29日,法院终极判处刘某某拘役二个月,并惩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令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年批改)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门路上驾驶灵活车,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处拘役,并惩罚金:(一)追赶竞驶,情节卑劣的;(二)醉酒驾驶灵活车的;(三)从事校车营业或搭客运输,紧张跨越额定乘员载客,或紧张跨越规按时速行驶的;(四)违背伤害化学品平安办理划定运输伤害化学品,危及大众平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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