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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驾驶人无道路运输从业资质出事故 尽到提示及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可免赔 [打印本頁]

作者: admin    時間: 2019-6-6 15:44
標題: 驾驶人无道路运输从业资质出事故 尽到提示及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可免赔
法制网记者 战海峰 法制网通信员 陈思静 周怡

从事门路货品运输理当具有相干证件,在证照不全的环境下驾驶车辆产生变乱,保险公司有权回绝理赔吗?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原由驾驶职员缺乏门路运输从业资历证,保险公司回绝理赔的保险植髮,合同胶葛案件。

2016年,覃某在某保险公司为其所有的运输型疲塌机投保了灵活车交通变乱责任强迫保险和灵活车贸易保险。保险时代内,覃某驾驶该车辆从事门路货运产生交通变乱,将路人向某撞伤,致使其住院医治。交警支队对此做出交通变乱认定书,由覃某对本次变乱承当全数责任,覃某为此垫付了3万多元医疗费。过后,覃某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商定“驾驶出租灵活车或业务性灵活车无交通运输办理部分核发的允许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等环境时,保险人均不卖力补偿。而覃某在没有具有门路运输从业资历证的环境下,驾驶保险车辆产生交通变乱,保险公司有权回绝其理赔哀求。

【以案释法】 尽到提醒及阐明义务保险公司可免赔

一审认为,保险公司对付驾驶职员理当具有相干部分核发的允许证书的划定过于笼统,不克不及让覃某直观地舆解必需具有门路运输从业资历证;在覃某投保时,保险公司也未向其明白必要何种证件,只核实其驾驶证及行驶证,该举动极易让覃某发生投保及理赔只必要驾驶证及行驶证的误会。是以,保险公司没法证实其就免责条目尽到了明白阐明近視雷射,义务,该免责条目不发生效劳。保险公司理当承当补偿责任。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覃某在保险合同相干资料及签收单上具名确认的举动,表白覃某承认保险公司向其投递保单、保险条目及免责事项阐明书等资料,也知悉合同的相干条目内容,保险公司对免责条目已尽到提醒和阐明义务,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目对覃某产生效劳。同时,根据《门路运输从业职员办理划定》中“从事谋划性门路货品运输的驾驶员理当经测验及格,获得响应的从业资历证件”的划定,驾驶谋划性门路货品运输的职员,理当获得响应的从业资历证件。覃某作为多年从事门路运输的职员,理当通晓驾驶货运车辆需获得门路运输从业资历证。其在未获得门路运输从业资历证的环境下,驾驶被保险车辆,违背《门路运输从业职员办理划定》的上述划定,致使被保险车辆在产生交通变乱时的伤害水平显著增长。现该车辆产生交通变乱,合适保险条目中保险责任罢黜的情景,保险公司回绝理赔合适保险合同商定,故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覃某的诉讼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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