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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在小区道路醉驾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打印本頁]

作者: admin    時間: 2019-6-6 15:11
標題: 在小区道路醉驾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霈方,

案情

2014年3月15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曹某驾驶豫QHZ987轻型平凡货车在平舆县城调和小区院内车库旁倒车时,撞上陈某停放的豫QLV555小型桥车及李某停放的豫QG2288两轮摩托车,造成车辆分歧水平毁坏的门路交通变乱。经交通办理部線上百家樂,分认定,被告人曹某承当变乱的全数责任。经判定,被告人曹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

250.56MG/100ML。

争议核心

案件在审理进程中,对曹某的举动是不是组成伤害驾驶罪有三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认为,曹某的举动不组成伤害驾驶罪。来由是小区内门路不是法令意义上的“门路”,在小区内醉酒驾驶灵活车辆不组成犯法。

第二种定见认为,曹某在小区内的门路醉酒驾驶产生的轻细变乱可以不认为是犯法。来由是按照《刑法》第十三条“但书”划定:“情节显著轻细风险不大的,不认为是犯法。”小区内的门路具备相对于的封锁性,本案只是移车换位时碰着他人的车辆,车速慢,没有造成职员伤亡,社会风险性还没有到达必要可处科罚的水平,系民事胶葛举动。

第三种定见认为,曹某的举动组成伤害驾驶罪。来由是伤害驾驶时典范的举动犯,刑律例定伤害驾驶罪并无对门路作限定性划定,但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打点醉酒驾驶灵活车辆刑事案件合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划定,伤害驾驶罪中的“门路”合用交通平安法的有关划定,按照门路交通平安律例定,笔者认为小区内的门路属于法令意义上“门路”范围,在小区门路醉酒驾驶灵活车,对不特定大都人的人身及财富平安亦造成为了威逼,且本案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为250.56MG/100ML,醉酒水平较高,且产生了轻细的交通变乱。

结论

笔者赞成第三种定见。今朝法院已对被告人曹某作出有罪裁决。 (平舆县查察院胡季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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