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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機動車駕驶證申领和使用規定》修改 4月1日起施行 [打印本頁]

作者: admin    時間: 2023-2-27 15:32
標題: 《機動車駕驶證申领和使用規定》修改 4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關于點窜《灵活車駕驶證申领和利用划定》的决议

為進一步完美灵活車駕驶人测驗和辦理轨制,優化灵活車駕驶證考领步伐,公安部决议對《灵活車駕驶證申领和利用划定》作以下點窜:

1、在原第六条以後增长一条,作為第七条:“車辆辦理所理當利用互联網交通平安综合辦事辦理平台,按划定打點灵活車駕驶證营業。

“互联網交通平安综合辦事辦理平台信息辦理體系数据库尺度和软件天下同一。

“申请人利用互联網交通平安综合辦事辦理平台打點灵活車駕驶證营業的,颠末身份驗證後,可以經由過程網上提交申请。”

2、在原第十一条第一項增长一目,作為第七目:“七、接管整日制駕驶职業教诲的學生,申请大型客車、牵引車准駕車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如下。”

3、将原第十一条第二項修改成:“(二)身體前提:

“一、身高:申请大型客車、牵引車、都會公交車、大型貨車、無轨電車准駕車型的,身高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車准駕車型的,身高為150厘米以上;

“二、目力:申请大型客車、牵引車、都會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轨電車或有轨電車准駕車型的,两眼裸目力或改正目力到达對数目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駕車型的,两消除耳鳴方法,眼裸目力或改正目力到达對数目力表4.9以上。单眼目力停滞,優眼裸目力或改正目力到达對数目力表5.0以上,且程度视線到达150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車、小型主動挡汽車、低速载貨汽車、三轮汽車、残疾人專用小型主動挡载客汽車准駕車型的灵活車駕驶證;

“三、辨色力:無红绿色盲;

“四、听力:两耳别离距音叉50厘米能分辨声源标的目的。有听力停滞但佩带助听装备可以或许到达以上前提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車、小型主動挡汽車准駕車型的灵活車駕驶證;

“五、上肢:雙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需有三指健全,肢體和手指活動功效正常。但手指小节残破或左手有三指健全,且雙手手掌完备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車、小型主動挡汽車、低速载貨汽車、三轮汽車准駕車型的灵活車駕驶證;

“六、下肢:雙下肢健全且活動功效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损失活動功效的,可以申请小型主動挡汽車准駕車型的灵活車駕驶證;

“七、躯干、颈部:無活動功效停滞;

“八、右下肢、雙下肢缺失或损失活動功效但可以或许自立坐立,且上肢合适本項第5目划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專用小型主動挡载客汽車准駕車型的灵活車駕驶證。一只手掌缺失,另外一只手拇指健全,其他手指有两指健全,上肢和手指活動功效正常,且下肢合适本項第6目划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專用小型主動挡载客汽車准駕車型的灵活車駕驶證。”

4、将原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成:“已持有灵活車駕驶證,申请增长准駕車型的,可以申请增长的准駕車型為大型客車、牵引車、都會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主動挡汽車、低速载貨汽車、三轮汽車、平凡三轮摩托車、平凡二轮摩托車、简便摩托車、轮式自行機器車、無轨電車、有轨電車。”

5、将原第十四条修改成:“已持有灵活車駕驶證,申请增长准駕車型的,理當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请前近来一個記分周期內没有記满12分記實。申请增长中型客車、牵引車、大型客車准駕車型的,還理當合适以下划定:

“(一)申请增长中型客車准駕車型的,已获得駕驶都會公交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主動挡汽車、低速载貨汽車或三轮汽車准駕車型資历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近来持续三個記分周期內没有記满12分記實;

“(二)申请增长牵引車准駕車型的,已获得駕驶中型客車或大型貨車准駕車型資历三年以上,或获得駕驶大型客車准駕車型資历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近来持续三個記分周期內没有記满12分記實;

“(三)申请增长大型客車准駕車型的,已获得駕驶都會公交車、中型客車或大型貨車准駕車型資历五年以上,或获得駕驶牵引車准駕車型資历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近来持续五個記分周期內没有記满12分記實。

“正在接管整日制駕驶职業教诲的學生,已在校获得駕驶小型汽車准駕車型資历,并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请前近来一個記分周期內没有記满12分記實的,可以申请增长大型客車、牵引車准駕車型。”

6、将原第十五条修改成:“有以下情景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車、牵引車、都會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准駕車型:

“(一)產生交通變乱造成职员灭亡,承當等同以上责任的;

“(二)醉酒後駕驶灵活車的;

“(三)被撤消或撤消灵活車駕驶證未满十年的。”

7、将原第十七条修改成:“申领灵活車駕驶證的人,依照以下划定向車辆辦理所提出申请:

“(一)在户籍地點地栖身的,理當在户籍地點地提出申请;

“(二)在户籍地點地之外栖身的,可以在栖身地提出申请;

“(三)現役甲士(含武警),理當在栖身地提出申请;

“(四)境外职员,理當在居留地或栖身地提出申请;

“(五)申请增长准駕車型的,理當在所持灵活車駕驶證核發地提出申请;

“(六)接管整日制駕驶职業教诲,申请增长大型客車、牵引車准駕車型的,理當在接管教诲地提出申请。”

8、将原第十九条修改成:“申请增长准駕車型的,理當填写申请表,提交第十九条划定的證實和所持灵活車駕驶證。属于接管整日制駕驶职業教诲,申请增长大型客車、牵引車准駕車型的,還理當提交黉舍出具的學籍證實。”

9、在原第二十一条增长一款,作為第二款:“申请人属于內地住民的,還理當提交申请人的护照或《內地住民来往港澳通行證》、《大陆住民来往台灣通行證》。”

10、在原第二十一条以後增长四条,作為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三条 履行小型汽車、小型主動挡汽車駕驶證自學直考的处所,申请人可使用加装平安辅助装配的自备灵活車,在具有平安駕驶履历等前提的职员随車引导下,依照公安構造交通辦理部分指定的線路、時候進修駕驶技術,依照第十九条或第二十条的划定申请响應准駕車型的駕驶證。

“小型汽車、小型主動挡汽車駕驶證自學直考辦理轨制由公安部另行划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请灵活車駕驶證的人,合适本划定请求的駕驶允许前提,具备以下情景之一的,可以依照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划定直接申请响應准駕車型的灵活車駕驶證测驗:

“(一)原灵活車駕驶證因跨越有用期未换證被刊出的;

“(二)原灵活車駕驶證因未提交身體前提證實被刊出的;

“(三)原灵活車駕驶證由本人申请刊出的;

“(四)原灵活車駕驶證因身體前提临時不合适划定被刊出的;

“(五)原灵活車駕驶證因其他缘由被刊出的,但灵活車駕驶證被撤消或被撤消的除外;

“(六)持有的部队、武装差人军队灵活車駕驶證跨越有用期的;

“(七)持有的境外灵活車駕驶證跨越有用期的。

“有前款第六項、第七項划定情景之一的,還理當提交跨越有用期的灵活車駕驶證。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提交的證實、凭證齐备、合适法定情势的,車辆辦理所理當受理,并按划定审核申请人的灵活車駕驶證申请前提。属于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划定情景的,還理當核對申请人的收支境記實;属于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划定情景之一的,還理當核對申请人的駕驶履历。

“對付合适申请前提的,車辆辦理所理當按划定放置预约测驗;不必要测驗的,一日內核發灵活車駕驶證。

“第二十六条 車辆辦理所對申请人的申请前提及提交的質料、申告的事項有疑义的,可以對本色內容舉行查询拜访核實。

“查询拜访時,理當扣問申请人并建造扣問笔录,向證實、凭證的核發構造核對。

“經查询拜访,申请人不合适申请前提的,不予打點;有违法舉動的,依法予以处置。”

11、将原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成:“大型客車、中型客車测驗里程很多于20千米,此中白日测驗里程很多于10千米,夜間测驗里程很多于5千米。牵引車、都會公交車、大型貨車测驗里程很多于10千米,此中白日测驗里程很多于5千米,夜間测驗里程很多于3千米。小型汽車、小型主動挡汽車、低速载貨汽車、残疾人專用小型主動挡载客汽車测驗里程很多于3千米,在白日测驗時,理當舉行摹拟夜間灯光测驗。”

十2、将原第二十八条修改成:“持部队、武装差人军队灵活車駕驶證的人申请大型客車、牵引車、都會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准駕車型灵活車駕驶證的,理當测驗科目一和科目三;申请其他准駕車型灵活車駕驶證的,免予测驗核發灵活車駕驶證。”

十3、将原第二十九条修改成:“持境外灵活車駕驶證申请灵活車駕驶證的,理當测驗科目一。申请准駕車型為大型客車、牵引車、都會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灵活車駕驶證的,還理當测驗科目三。

“內地住民持有境外灵活車駕驶證,获得该灵活車駕驶證時在核發國度或地域持续居留不足三個月的,理當测驗科目1、科目二和科目三。

“属于外國驻華使馆、领馆职员及國际组织驻華代表機構职员申请的,理當依照交际對等原则履行。”

十4、将原第三十一条修改成:“車辆辦理所理當依照预约的科場和時候放置测驗。申请人科目一测驗及格後,可以预约科目二或科目三門路駕驶技術测驗。有前提的处所,申请人可以同時预约科目2、科目三門路駕驶技術测驗,预约樂成後可以持续舉行测驗。科目2、科目三門路駕驶技術测驗均及格後,申请人可以當日加入科目三平安文明駕驶知識测驗。

“申请人预约科目2、科目三門路駕驶技術测驗,車辆辦理地點六旬日內不克不及放置测驗的,可以選擇省(自治區、直辖市)內其他科場预约测驗。

“車辆辦理所理當利用天下同一的测驗预约體系,采纳互联網、德律風、辦事窗口等方法供申请人预约测驗。”

十5、将原第三十二条修改成:“初度申请灵活車駕驶證或申请增长准駕車型的,科目一测驗及格後,車辆辦理所理當在一日內核發進修駕驶證實(附件2)。

“属于自學直考的,車辆辦理所還理當按划定發下學車專用标識(附件3)。”

十6、在原第三十二条以後增长两条,作為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在园地和門路上進修駕驶,理當按划定获得進修駕驶證實。進修駕驶證實的有用期為三年,申请人理當在有用期內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测驗。未在有用期內完成测驗的,已测驗及格的科目成就作废。

“進修駕驶證實可以采纳纸質或電子情势,纸質進修駕驶證實和電子進修駕驶證實具备等同效劳。申请人可以經由過程互联網交通平安综合辦事辦理平台打印或下载進修駕驶證實。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在門路上進修駕驶,理當随身携带進修駕驶證實,利用锻练車或學車專用标識签注的自學用車,在锻练员或學車專用标識签注的引导职员随車引导下,依照公安構造交通辦理部分指定的線路、時候舉行。

“申请報酬自學直考职员的,在門路上進修駕驶時,理當在自學用車上按划定安排、粘贴學車專用标識,自學用車不得搭载随車引导职员之外的其别人员。”

十7、将原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中的“駕驶技術准考据明”修改成“進修駕驶證實”。

十8、在原三十七条以後增长一条,作為第四十五条:“車辆辦理所组织测驗前理當利用天下同一的计较機體系當日随機選配测驗员,随機放置考生分组,随機拔取测驗線路。”

十9、将原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成:“從事测驗事情的职员,理當持有省级公安構造交通辦理部分颁布的資历證书。公安構造交通辦理部分理當在車辆辦理所公安民警中提拔足足数量的專职测驗员,可以在公安構造交通辦理部分公安民警、文职职员中設置装备摆設兼职测驗员。可以聘任運输企業駕驶人、警風警纪监视员等职员承當测驗辅助评判和监视职责。”

二10、将原第三十九条修改成:“测驗员、测驗辅助和羁系职员及科場事情职员理當严酷遵照测驗事情規律,不得為不合适灵活車駕驶允许前提、未經测驗、测驗分歧格职员签注及格测驗成就,不得削減测驗項目、低落评判尺度或介入、协助、放纵测驗做弊,不得介入或變相介入駕驶培训機構谋划勾當,不得收取駕驶培训機構、锻练员、申请人的财物。”

二11、将原第四十条修改成:“直辖市、設區的市或至關于同级的公安構造交通辦理部分理當按照當地测驗需求扶植科場,配备足足数量的测驗車辆。對科場结構、数目不克不及知足當地测驗需求的,理當采纳當局采辦辦事等方法利用社會科場,并依照公允竞争、擇優選定的原则,依法經由過程公然招标等步伐肯定。

“测驗园地扶植、路段設置、車辆配备、舉措措施装备設置装备摆設和测驗項目、评判请求理當合适相干尺度。测驗园地、测驗装备和测驗體系理當經省级公安構造交通辦理部分驗收及格後方可以使用。公安構造交通辦理部分理當增强對辖區科場的监视辦理,按期展開测驗园地、测驗車辆、测驗装备和科場辦理环境的监视查抄。”

二十2、在原第四十一条以前增长一条,作為第四十九条:“車辆辦理所理當在处事大厅、候考場合和互联網公然各科場的测驗能力、预约規划、预约人数和约考成果等环境,颁布科場结構、测驗線路和流程。测驗预约規划理當在测驗日期前旬日在互联網上公然。

“車辆辦理所理當在候考場合、处事大厅向大眾直播测驗视频,考生可以在测驗竣事後三日內盘問本身的测驗视频資料。”

二十3、将原第四十一条修改成:“車辆辦理所理當對测驗進程舉行全程灌音、录相,并及時监控测驗進程,没有利用灌音、录相装备的,不得组织测驗。严厉测驗規律,規范科場秩序,對科場秩序紊乱的,應傍邊止测驗。测驗進程中,测驗员理當利用法律記實仪記實监考進程。

“車辆辦理所理當创建音视频信息档案,存储灌音、录相装备和法律記實仪記實的音像資料。创建测驗質量抽查轨制,逐日抽查音视频信息档案,發明存在违背测驗規律、科場秩序紊乱和音视频信息缺失或不完备的,理當舉行查询拜访处置。

“省级公安構造交通辦理部分理當按期抽查音视频信息档案,實時傳递、改正、查处發明的問题。”

二十4、将原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原第四十三条归并,作為第五十一条,并修改成:“車辆辦理所理當按照测驗园地、测驗装备、测驗車辆、测驗员数目等現實环境,审定每一個科場、每一個测驗员逐日最大测驗量。

“車辆辦理所理當對駕驶培训機構锻练员、锻练車、练習园地等环境舉行存案。”

二十5、在原第四十五条增长一款,作為第三款:“公安構造交通辦理部分發明科場、测驗装备出產贩賣企業存在组织或介入测驗舞弊、捏造或窜改测驗體系数据的,不得继续利用该科場或采購该企業测驗装备;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责任。”

二十6、将原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中的“灵活車駕驶證核發地車辆辦理所”修改成“灵活車駕驶證核發地或核發地之外的車辆辦理所。”

二十7、将原第四十九条修改成:“灵活車駕驶人户籍迁出原車辆辦理所统领區的,理當向迁入地車辆辦理所申请换證。灵活車駕驶人在核發地車辆辦理所统领區之外栖身的,可以向栖身地車辆辦理所申请换證。申请時理當填写申请表,提交灵活車駕驶人的身份證實和灵活車駕驶證,并申報身體前提环境。”

二十8、在原第五十四条後增长一条,作為第六十四条:“灵活車駕驶人向核發地之外的車辆辦理所申请打點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划定的换證、補證营業時,理當同時依照第五十八条划定打點。”

二十9、将原第六十条第五款修改成:“灵活車駕驶人可以在灵活車駕驶證核發地或核發地之外的其他处所加入审驗、提交身體前提證實。”

三10、将原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修改成:“春秋在70周岁以上的灵活車駕驶人,理當每一年舉行一次身體查抄,在記分周期竣事後三旬日內,提交县级或军队團级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前提的證實。”

三11、将原第六十七条修改成:“灵活車駕驶人具备以下情景之一的,車辆辦理所理當刊出其灵活車駕驶證:

“(一)灭亡的;

“(二)提出刊出申请的;減肥水果,

“(三)损失民事舉動能力,监护人提出刊出申请的;

“(四)身體前提不合适駕驶灵活車的;

“(五)有器質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木、精力病、痴呆和影响肢體勾當的神經體系疾病等故障平安駕驶疾病的;

“(六)被查获有吸食、打针福寿膏後駕驶灵活車舉動,正在履行社區戒毒、强迫断绝戒毒、社區病愈辦法,或持久服用依靠性精力藥品成瘾還没有戒除的;

“(七)跨越灵活車駕驶證有用期一年以上未换證的;

“(八)春秋在70周岁以上,在一個記分周期竣事後一年內未提交身體前提證實的;或持有残疾人專用小型主動挡载客汽車准駕車型,在三個記分周期竣事後一年內未提交身體前提證實的;

“(九)春秋在60周岁以上,所持灵活車駕驶證只具备無轨電車或有轨電車准駕車型,或春秋在70周岁以上,所持灵活車駕驶證只具备低速载貨汽車、三轮汽車、轮式自行機器車准駕車型的;

“(十)灵活車駕驶證依法被撤消或駕驶允许依法被撤消的。

“有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十項情景之一,未收回灵活車駕驶證的,理當通知布告灵活車駕驶證作废。

“有第一款第七項情景被刊出灵活車駕驶證未跨越二年的,灵活車駕驶人加入門路交通平安法令、律例和相干常識测驗及格後,可以規复駕驶資历。

“有第一款第八項情景被刊出灵活車駕驶證,且灵活車駕驶證在有用期內或跨越有用期不满一年的,灵活車駕驶人提交身體前提證實後,可以規复駕驶資历。

“有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八項情景之一,依照第二十四条划定申请灵活車駕驶證,有門路交通平安违法舉動或交通變乱未处置記實的,理當将門路交通平安违法舉動、交通變乱处置终了。”

三十2、在原第六十八条增长一款,作為第三款:“灵活車駕驶人打點降级换證营業後,中華職棒ptt,申请增长被刊出的准駕車型的,理當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请前近来一個記分周期没有記满12分記實,且没有產生造成职员灭亡承當等同以上责任的交通變乱。”

三十3、将原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修改成:“灵活車駕驶人在练習期內產生門路交通平安违法舉動被記满12分的,刊出其练習的准駕車型駕驶資历。被刊出的駕驶資历不属于最高准駕車型的,還理當依照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划定,刊出其最高准駕車型駕驶資历。”

三十4、删除原第七十三条第三項。

三十5、将原第七十四条修改成:“公安構造交通辦理部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內审查提交的證實、凭證,并向地點地县级公安構造核對,确認申请人無犯法、吸毒舉動記實。對合适前提的,在灵活車駕驶證上签注准予駕驶校車及响應車型,并傳递教诲行政部分;不合适前提的,理當书面阐明来由。”

三十6、在原第七十八条以後增长五条,作為第八十九条至第九免膠自粘假睫毛,十三条:“第八十九条 申请人在锻练员或學車專用标識签注的引导职员随車引导下,利用合适划定的灵活車進修駕驶中有門路交通平安违法舉動或產生交通變乱的,依照《門路交通平安法施行条例》第二十条划定,由锻练员或随車引导职员承當责任。

“第九十条 申请人在門路上進修駕驶時,未依照第三十九条划定随身携带進修駕驶證實,由公安構造交通辦理部分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如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 申请人在門路上進修駕驶時,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由公安構造交通辦理部分對锻练员或随車引导职员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如下罚款:

“(一)未依照公安構造交通辦理部分指定的線路、時候舉行的;

“(二)未依照第三十九条划定安排、粘贴學車專用标識的。

“第九十二条 申请人在門路上進修駕驶時,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由公安構造交通辦理部分對锻练员或随車引导职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如下罚款:

“(一)未利用合适划定的灵活車的;

“(二)自學用車搭载随車引导职员之外的其别人员的。

“第九十三条 申请人在門路上進修駕驶時,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由公安構造交通辦理部分依照《門路交通平安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項划定予以惩罚:

“(一)未获得進修駕驶證實的;

“(二)進修駕驶證實跨越有用期的;

“(三)没有锻练员或随車引导职员的;

“(四)由不合适划定的职员随車引导的。

“将灵活車交由有前款划定情景之一的申请人駕驶的,由公安構造交通辦理部分依照《門路交通平安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項划定予以惩罚。”

三十7、将原第八十二条修改成:“交通差人有以下情景之一的,依照有關划定赐與規律处罚;聘任职员有以下情景之一的予以解职。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责任:

“(一)為不合适灵活車駕驶允许前提、未經测驗、测驗分歧格职员签注及格测驗成就或核發灵活車駕驶證的;

“(二)削減测驗項目、低落评判尺度或介入、协助、放纵测驗做弊的;

“(三)為不合适划定的申请人發下學習駕驶證實、學車專用标識的;

“(四)與不法中介通同谋取經濟长处的;

“(五)违背划定侵入灵活車駕驶證辦理體系,洩露、窜改、交易體系数据,或洩露體系暗码的;

“(六)介入或變相介入駕驶培训機構谋划勾當的;

“(七)收取駕驶培训機構、锻练员、申请人或其他相干职员财物的。

“交通差人未依照第五十条第一款划定利用法律記實仪的,按照情节輕重,依照有關划定赐與規律处罚。

“公安構造交通辦理部分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舉動之一的,依照國度有關划定對直接賣力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赐與响應的处罚。”

三十8、将原第八十五条修改成:“灵活車駕驶證和進修駕驶證實的式样、規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眾平安行業尺度《中華人民共和國灵活車駕驶證件》履行。”

三十9、在原第八十五条以後增长一条,作為第一百零一条:“身體前提證實自出具之日起6個月內有用。”

四10、将原第八十七条第一項修改成:“(一)身份證實是指:

“一、住民的身份證實,是《住民身份證》或《姑且住民身份證》。在户籍地之外栖身的內地住民,依照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划定提交的身份證實,是《住民身份證》或《姑且住民身份證》,和公安構造核發的栖身證實;

“二、現役甲士(含武警)的身份證實,是《住民身份證》或《姑且住民身份證》。在未打點《住民身份證》前,是部队有關部分核發的《军官證》、《文职干部證》、《兵士證》、《离休證》、《退休證》等有用甲士身份證件,和其地點的團级以上单元出具的本人居处證實;

“三、香港、澳門出格行政區住民的身份證實,是其入境時所持有的《港澳住民交往內地通行證》或交际部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觀光證》,香港、澳門出格行政區《住民身份證》和公安構造核發的留宿挂号證實;

“四、台灣地域住民的身份證實,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構造核發的五年有用的《台灣住民交往大陆通行證》或交际部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觀光證》和公安構造核發的留宿挂号證實;

“五、華侨的身份證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护照》和公安構造核發的留宿挂号證實;

“六、外國人的身份證實,是其入境時所持有的护照或其他觀光證件、居(停)留期為三個月以上的有用签證或逗留、居留證件,和公安構造核發的留宿挂号證實;

“七、外國驻華使馆、领馆职员、國际组织驻華代表機構职员的身份證實,是交际部核發的有用身份證件。”

四11、将原第八十七条第二項第三目修改成:“境外职员的住址,是公安構造核發的留宿挂号證實記录的地點;”

四十2、将原第八十七条第三項修改成:“境外灵活車駕驶證是指外國、香港刀具收納架,、澳門出格行政區、台灣地域核發的具备零丁駕驶資历的灵活車駕驶證。”

四十3、将附件1中残疾人專用小型主動挡载客汽車准駕的灵活車修改成“残疾人專用小型、微型主動挡载客汽車(容许上肢、右下肢或雙下肢残疾人駕驶)”。

四十4、增长“進修駕驶證實式样”作為附件2,增长“學車專用标識式样”作為附件3。

四十5、《灵活車駕驶證申领和利用划定》的条则、附件序号按照本决议作响應调解。

本决议自2016年4月1日起實施。

《灵活車駕驶證申领和利用划定》按照本决议作响應點窜,從新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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