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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检刑诉〔2023〕22号
被告人黄名師,男,1974年**月**日诞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91974淫乱淫乱**,**族,專科文化水平,樂業县甘田镇**村事情队队员,户籍地點地广西壮族自治區百色市樂業县**镇**村**屯**号,現住址樂業县**镇**小區自建房。因涉摺疊紗門,嫌伤害駕驶罪,經樂業县公安局决议,于2022年8月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樂業县公安局侦察闭幕,以被告人黄名師涉嫌伤害駕驶罪,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告状。本院受理後,于2南港通水管,023年2月5日已告诉被告人有权拜托辩解人和認罪認罚可能致使的法令後果,依法询問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状師的除蟎產品推薦,定見,审查了全数案件质料。被告人赞成本案合用速裁步伐审理。
經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07月15日21時许,被告人黄名師醉酒後駕驶桂L淫乱*8号平凡二轮摩托車由樂業县**镇**村**屯往县城标的目的行驶,當車辆行驶至樂業县樂天路小吃街路口处被樂業县公安局交通辦理大队执勤民警就地查获。經提取黄名師的血样送右江司法判定中間判定,從黄名師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為:221.34mg/100ml,黄名師属醉酒駕驶灵活車。
認定上述究竟的证据以下:
1.书证:受案挂号表、被告人户籍证實、駕驶证盘問成果、前科盘問阐明等;2.被告人黄名師的供述與辩护;3.勘验、查抄笔录;4.判定定見。
上述证据采集步伐正當,内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究竟。被告人黄名師對指控的犯法究竟和证据没有贰言,并志愿認罪認罚。
本院認為,被告人黄名師违背交通辦理律例,醉酒後在大眾門路上駕驶灵活車辆,血液乙醇含量為221.34mg/100ml,其举動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划定,犯法究竟清晰,证据确切、充實,理當以伤害駕驶罪究查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名師到案後照實供述本身的恶行,系率直,可以從輕惩罚;被告人黄名師志愿認罪認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國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划定,可以從宽处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國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划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樂業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仕增
查察官助理 张玉芳
2023年2月22日
2.檀卷质料和证据一册;
3.《認罪認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速裁步伐建议书》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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