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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7号) [打印本頁]

作者: admin    時間: 2019-6-6 11:18
標題: 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7号)
第一条 为规范业务性门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勾当,提高业务性门路运输驾驶员职业本质,增强门路运输平安出产办理,提高门路运输办事质量,制订本划定。

第二条 驾驶灵活车从事业务性门路运输勾当的驾驶员(如下简称营运驾驶员),理当依照本划定加入职业培训,获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历。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交通主管部分主管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测验和办理事情,其所属的门路运输办理机构(如下简称运政机构)详细卖力本划定的施行。

第二章 职业培训与测验

第四条 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当局交通主管部分运政机构依照交通部制订的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讲授规划、讲授纲领的划定组织施行,由合适国度划定前提的职业培训机构或门路运输企业详细卖力培训。

第五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灵活车驾驶证》的灵活车驾驶员,可以加入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

加入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竣事后,合适划定前提的,可以向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以上人民当局交通主管部分运政机构报名加入营运驾驶员做从业资历测验。

第六条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历测验分为业务性门路搭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历测验、业务性门路平凡货品运输驾驶员从业资历测验、业务性门路伤害货品运输驾驶员从业资历测验。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历测验科目包含理论测验和现实操作测验。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历测验纲领由交通部另行制订。

第七条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历测验每一个科目测验一次。测验分歧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分歧格的,自接到补考成就通知之日起30往后可从新报名加入营运驾驶员做功课资历测验。

在营运驾驶员从业资历测验中有舞弊举动的,其本次测验成就视为分歧格,且在本次测验竣事之日起180日内不得再次加入营运驾驶员从业资历测验。

第八条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历测验及格的,由市级以上人民当局交通主管部分运政机构核发营运驾驶员从业资历证书。

第九条 需取很多种营运驾驶员从业资貨運,历的,理当加入响应的培训和测验;合适划定前提的,由发证构造在其营运驾驶员从业资历证书中加注响应的从业资历。

第十条 各级人民当局交通主管部分及其所属运政机构要增强对营运驾驶员从业资历证书发放的办理,严酷按照划定的前提和步伐举行审查;对不合适划定前提的,不得发证。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当局交通主管部分及其所属运政机构、事情职员不得介入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谋划勾当。

第三章 从业资历办理

第十二条 营运驾驶员驾驶灵活车从事业务性门路运输谋划勾当,理当持有响应的营运驾驶员从业资历证书。

第十三条 门路运输谋划者不得利用未持有营运驾驶员从业资历证书的人驾驶灵活车从事业务性门路运输谋划勾当。

第十四条 门路运输谋划者理当增强对营运驾驶员的办理,常常组织营运驾驶员进修营业常识和职业技术,教诲营运驾驶员遵照有关门路运输的法令、律例和规章。

第十五条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历证书每距离21點,二年审验一次。经市级以上人民当局交通主管部分运政机构审验及格的,加盖继续有用印章。

跨越有用刻日180日未接管审验的,营运驾驶员从业资历证书自行失效,不得继续利用。

第十六条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历证书持有人灭亡,由原发证机存眷销营运驾驶员从业资历证书。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历证书持有人因康健或其他缘由不合适继续驾驶灵活车从事业务性门路运输勾当的,理当将营运驾驶员从业资历证书交回原发证构造。

第十七条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历证书失效或交回,需从新获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历证书的,理当按照有关划定从新加入响应的职业培训和测验。

第十八条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历证书持有人迁徙户籍或变动暂住地,营运驾驶员从业资历证书在有用期内继续有用。有用期届满后,属于迁徙户籍的,到新的户籍地点地的市级以上人民当局交通主管部分运政机构审验换证;属于变动暂住地的,到新的暂住地地点的市级以上人民当局交通主管部分运政机构审验换证,也能够在原暂住地地点的市级以上人民当局交通主管部分运政机构审验换证。

第十九条 营运驾驶员历来资历证书遗失的,在有关消息媒体上登载遗失通知布告30往后,可向原发证构造申领新证。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历证书污损的,可以向原发证构造换领新证。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交通主管部分运政机构要按划定创建营运驾驶员从业资历办理轨制,妥帖保留营运驾驶员档案资料。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从事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的培训机构、门路运输企业不按划定举行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如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未获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历证书,驾驶灵活车从事业务性门路运输勾当的,处以200元如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营运驾驶员驾驶灵活车从事业务性门路运输勾当,其所驾驶的灵活车与其所持有的营运驾驶员从业资历证书批准的从业资历纷歧致的,处以100元如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门路运输谋划者利用未获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历证书的人驾驶灵活车从事业务性门路运输勾当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如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捏造、倒卖、租借营运驾驶员从业资历证书的,收缴其不法证书,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如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当局交通主管部分及其所属运政机构的事情职员玩忽职守、徇情枉法、滥用权柄的,依法赐与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划定由交通部卖力诠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划定自2002年7月1日起实施。1999年6月25日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业务性门路运输灵活车准驾证办理划定》同时废除。

阐明:

一、封面

质料采纳证件革,色彩为老兰平纹。

字体字号别离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业务性门路运输驾驶员”——二号宋体,烫金压凹。

“从业资历证”——零号长标宋体,烫金压凹

“行徽”——烫金压凹

二、封底

“中华人民共和邦交通部监制”——小二号长标宋体,压凹。

三、制品尺寸:宽80妹妹,高115妹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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