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發表於 2023-5-31 16:09:22

司法實践中,醉酒駕驶機動車的犯罪如何認定​

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划定,在門路上有醉酒駕驶灵活車情景的,组成伤害駕驶罪,同時组成其他犯法的,按照惩罚较重的划定科罪惩罚。

在小區内門路上醉酒駕驶灵活車是犯法嗎?醉酒駕驶“超标電動車”可能组成犯法嗎?面临社會糊口呈現的新產物、新情势,酒駕哪些情景可能入罪?小编收拾了若干详细情景、相干概念、联系關系法条供大師参考。

法信 · 裁判法则

1.醉酒後在開放式小區内門路上駕驶灵活車,组成伤害駕驶罪——刘某伤害駕驶案

【案例要旨】举動人醉酒後在開放式小區内門路上駕驶灵活車,该类小區内的門路应認定為大眾門路,其举動合适伤害駕驶罪组成要件,组成伤害駕驶罪。

案号:(2019)赣1025刑初9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樂安县人民法院

2.超标電動車不该認定為灵活車,醉酒駕驶该車辆的举動不该组成伤害駕驶罪——宋某某伤害駕驶案

【案例要旨】将超标電動自行車認定為灵活車還没有明白的法令根据,以此究查举動人的刑事责任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案号:(2019)津01刑终170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3.車辆所有者在明知举動人醉酒後,仍将車辆交由其駕驶,组成伤害駕驶罪的共犯——秦某、刘某伤害駕驶案

【案例要旨】举動人违背門路運输辦理律例,在醉酒後依然對峙駕驶灵活車,组成伤害駕驶罪。車辆所有者在明知举動人醉酒後,仍将車辆交由其駕驶,按照法令划定,组成伤害駕驶罪的共犯,应承當响应的刑事责任。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陽市樊城區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區人民法院)

4.在酒駕後為回避法令究查又喝酒导致到达醉酒駕驶尺度的,组成伤害駕驶罪——刘某伤害駕驶案

【案例要旨】在門路上醉酒駕驶灵活車的,组成伤害駕驶罪。酒後駕車產生交通變乱,在期待公安構造依法查抄時,為回避法令究查,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抽取血样前又喝酒,导致血液酒精含量到达醉酒尺度的,理當認定為醉酒駕驶,组成伤害駕驶罪。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會武侯區人民法院

5.伤害駕驶案件中,公安構造抽取血样後,未按照划定封存,在不克不及证實低温保留的环境下,拖延送检,不克不及包管血样的不被污染性,理當認定為步伐违法——刘勇伤害駕驶案

【案例要旨】伤害駕驶案件中,公安構造抽取血样後,未按照划定封存,在不克不及证實低温保留的环境下,拖延送检,不克不及包管血样的不被污染性,理當認定為步伐违法。以此作出的判定定見不该看成為認定被告人犯伤害駕驶罪的定案根据。

案号:(2018)皖12刑终103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信 ·司法概念

1、醉駕案件若何認定“門路”及“駕驶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

按照《刑法》第133条之一的划定,本罪產生地必需是“在門路上”。按照《門路交通平安法》第119条划定,“門路”是指公路、都會門路和虽在单元统领范畴但容许社會灵活車通行的处所,包含广場、大眾泊車場等用于公家通行的場合。是以,各单元,如校园、小區里容许社會灵活車通行的門路都理當認定為“門路”。

認定本罪要注重如下問题:

1.所谓“醉酒駕驶”,断定駕驶者是否是醉酒,要依靠駕驶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而定,要經由過程查验计较果断。

按照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查察院、公安部關于打點醉酒駕驶灵活車刑事案件合用法令若干問题的泡腳祛濕瘦身,定見》第1条划定,在門路上駕驶灵活車,血液酒精含量到达80毫克/100毫升以新娛樂城,上的,属于醉酒駕驶灵活車,按照《刑法》第133条之一第1款的划定,以伤害駕驶罪科罪惩罚。第6条划定,血液酒精含量查验判定定見是認定犯法嫌疑人是不是醉酒的根据。犯法嫌疑人經呼气酒精含量查验到达本定見第1条划定的醉酒尺度,在抽取血样以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查验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根据。犯法嫌疑人在公安構造依法查抄時,為回避法令究查,在呼气酒精含量查验或抽取血样前又喝酒,經查验其血液酒精含量到达本定見第1条划定的醉酒尺度的,理當認定為醉酒。醉酒駕驶不以情節论,醉酒駕車不管何種情節均需承當责任。同時组成其他犯法的,按照惩罚较重的划定科罪惩罚。

2.對在門路上駕驶灵活車追赶竞驶,请求必需是情節卑劣的才構本钱罪。

所谓“追赶竞驶”,应當有一個以上的追赶竞驶工具,駕驶者用意使本身的車辆跨越其他車辆或行人,而采纳违背相干交通辦理律例的法子施行,并且情節卑劣的便可组成“追赶竞驶”。“追赶竞驶”不即是“超速行驶”,不克不及把高速行驶的車辆認定本钱罪。

3.醉酒駕驶灵活車,以暴力、威逼法子阻碍公安構造依法查抄,又组成波折公事罪等其他犯法的,按照数罪并罚的划定惩罚。

(摘自张世琦,邓卫卫,雷雨波,于跃:《罪名·立案·量刑》,人民法院出书社2019年3月出书,第81页。)

2、醉酒駕驶“超标電動自行車”是不是组成伤害駕驶罪?

按照《門路交通平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划定,合适國度尺度的電動自行車属于非灵活車,醉酒駕驶合适尺度的電動自行車不克不及组成伤害駕驶罪,但醉酒駕驶超标電動自行車是不是组成伤害駕驶罪,實践中存在分歧熟悉:

一種定見認為,醉酒駕驶超标電動自行車理當依照伤害駕驶罪惩罚。

重要来由是:今朝,電動自行車已成為人民大眾首要的平常交通东西,有的超标電動自行車已到达摩托車的速率,與摩托車没有甚麼區分,理當属于灵活車,醉酒駕驶這種車辆上門路行驶带来的伤害性與醉駕灵活車没有區分,合适伤害駕驶罪的立法精力。

另外一種定見認為,不宜将醉酒駕驶超标電動自行車依照伤害駕驶罪惩罚。

重要来由是:電動自行車的技能性规范是针對出產、谋划勾當而设定的尺度,對付超标電動自行車是不是属于灵活車,并没有明白划定,是以,不克不及認定超标電動自行車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灵活車。2019年4月15日《電動自行車平安技能规范》强迫性國度尺度施行,该规范進一步规范了電動車的出產谋划勾當。但因為對電動自行車持久缺少有用规范,大量超标自行車依然继续在上路行驶,有關方面在認按時理當稳重,综合斟酌電動自行車對大眾糊口的影响,電動自行車成长不规范的深条理缘由,門路的状态和举動人醉駕電動自行車举動可能酿成的風险水平等身分。

(摘自王爱立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國刑法》释解與合用(上),人民法院出书社2021年3月出书,第275页。)

法信 ·法令条除腳臭藥膏,则

1.《中华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年批改)》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伤害駕驶罪】在門路上駕驶灵活車,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处拘役,并惩罚金:

(一)追赶竞驶,情節卑劣的;

(二)醉酒駕驶灵活車的;

(三)從事校車营業或搭客運输,紧张跨越额定乘员载客,或紧张跨越规按時速行驶的;

(四)违背伤害化學品平安辦理划定運输伤害化學品,危及大眾平安的。

灵活車所有人、辦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举動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前款的划定惩罚。

有前两款举動,同時组成其他犯法的,按照惩罚较重的划定科罪惩罚。

2.《中华人民共和國刑法批改案(九)》

8、 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成:“在門路上駕驶灵活車,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处拘役,并惩罚金:

“(一)追赶竞驶,情節卑劣的;

“(二)醉酒駕驶灵活車的;

“(三)從事校車营業或搭客運输,紧张跨越额定乘员载客,或紧张跨越规按時速行驶的;

“(四)违背伤害化學品平安辦理划定運输伤害化學品,危及大眾平安的。

“灵活車所有人、辦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举動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前款的划定惩罚。

“有前两款举動,同時组成其他犯法的,按照惩罚较重的划定科罪惩罚。”

3.《中华人民共和國刑法批改案(八)》

二十2、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後增长一条,作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門路上駕驶灵活車追赶竞驶,情節卑劣的,或在門路上醉酒駕驶灵活車的,处拘役,并惩罚金。

“有前款举動,同時组成其他犯法的,按照惩罚较重的划定科罪惩罚。”

4.《中华人民共和國門路交通平安法(2021年批改)》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以下用语的寄义:

(一)“門路”,是指公路、都會門路和虽在单元统领范畴但容许社會灵活車通行的处所,包含广場、大眾泊車場等用于公家通行的場合。

(二)“車辆”,是指灵活車和非灵活車。

(三)“灵活車”,是指以動力装配驱動或牵引,上門路行驶的供职员乘用或用于输送物品和举行工程專項功课的轮式車辆。

(四)“非灵活車”,是指以人力或畜力驱動,上門路行驶的交通东西,和虽有動力装配驱動但设计最高時速、空車质量、形状尺寸合适有關國度尺度的残疾人灵活轮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东西。

(五)“交通變乱”,是指車辆在門路上因错误或不测酿成的人身伤亡或财富丧失的事務。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查察院、公安部關于打點醉酒駕驶灵活車刑事案件合用法令若干問题的定見》(法發15号)

1、在門路上駕驶灵活車,血液酒精含量到达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駕驶灵活車,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划定,以伤害駕驶罪科罪惩罚。

前款划定的“門路”“灵活車”,合用門路交通平安法的有關划定。

2、醉酒駕驶灵活車,具备以下情景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划定,從重惩罚:

(一)造成交通變乱且负變乱全数或重要责任,或造成交通變乱後逃逸,還没有组成其他犯法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到达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都會快速路上駕驶的;

(四)駕驶载有搭客的营運灵活車的;

(五)有紧张超员、超载或超速駕驶,無駕驶資历駕驶灵活車,利用捏造或變造的灵活車牌证等紧张违背門路交通平安法的举動的;

(六)回避公安構造依法查抄,或回绝、阻碍公安構造依法查抄還没有组成其他犯法的;

(七)曾因酒後駕驶灵活車受過行政惩罚或刑事究查的;

(八)其他可以從重惩罚的情景。

6、血液酒精含量查验判定定見是認定犯法嫌疑人是不是醉酒的根据。犯法嫌疑人經呼气酒精含量查验到达本定見第一条划定的醉酒尺度,在抽取血样以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查验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根据。

犯法嫌疑人在公安構造依法查抄時,為回避法令究查,在呼气酒精含量查验或抽取血样前又喝酒,經查验其血液酒精含量到达本定見第一条划定的醉酒尺度的,理當認定為醉酒。

6.《公安部關于公安構造打點醉酒駕驶灵活車犯法案件的引导定見》(公交管護膚品推薦,190号)

3、進一步规范立案侦察

八、從严把握立案尺度。經查验駕驶人血液酒精含量到达醉酒駕驶灵活車尺度的,一概以涉嫌伤害駕驶罪立案侦察;未到达醉酒駕驶灵活車尺度的,依照門路交通平安法有關划定赐與行政惩罚。當事人被查获後,為回避法令究查,在呼气酒精测试或提取血样前又喝酒,經查验其血液酒精含量到达醉酒駕驶灵活車尺度的,理當立案侦察。當事人經呼气酒精测试到达醉酒駕驶灵活車尺度,在提取血样前脱逃的,理當以呼气酒精含量為根据立案侦察。

九、周全客觀采集证据。對已立案的醉酒駕驶灵活車案件,理當周全、客觀地采集、调取犯法证据质料,并严酷审查、核實。要實時查抄、核實車辆和职员根基环境及灵活車駕驶人违法犯法信息,具体記實現場查获醉酒駕驶灵活車的進程、职员車辆根基特性和現場采纳呼气酒精测试、施行强迫辦法、提取血样、口頭傳唤、固定证据等环境。询問犯法嫌疑人時,@理%L47x9%當對犯%5jfG3%法@嫌疑人是不是有罪和情節輕重等环境作重點询問,并听取無罪辩护。要實時采集可以或许证實犯法嫌疑人是不是醉酒駕驶灵活車的证人证言、视听資料等其他证据质料。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查察院印發《關于常見犯法的量刑引导定見(试行)》的通知(法發〔2021〕21号)

4、常見犯法的量刑

(二)伤害駕驶罪

1.组成伤害駕驶罪的,依法在一個月至六個月拘役幅度内肯定宣布刑。

2.组成伤害駕驶罪的,按照伤害駕驶举動、現實侵害後果等犯法情節,综合斟酌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议罚金数额。

3.组成伤害駕驶罪的,综合斟酌伤害駕驶举動、風险後果等犯法究竟、量刑情節,和被告人主觀恶性、人身伤害性、認罪悔罪表示等身分,决议缓刑的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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